第九条

有效

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