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