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