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协同监管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协同监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重点从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计监督以及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