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协同监管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协同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重点从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计监督以及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