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承发包活动开展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函询、风险警示等措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