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