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有效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