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