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