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