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