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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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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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