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