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