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七)其他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