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