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