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