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五条有效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