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