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家禽家畜、宠物等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