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中转、分拣、处置,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渠道。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