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