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