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