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市采购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任务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区域的采购商组织、采购对接等工作,提升专业采购商比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