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