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书面请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