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