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