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并可以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