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并可以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