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代表对本市有关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