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的机构,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设置。经市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可以承担部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