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