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