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全社会都应当参与控烟工作。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