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