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