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