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