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对存在动物防疫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并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