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管理,配备与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在非指定通道发现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公安检查站、交通运政检查站交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理。非指定通道未设任何检查站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置公告牌、指示牌和禁令牌,必要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值勤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