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体的情况实施监测。

动物防疫、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疫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