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体的情况实施监测。动物防疫、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疫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