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第五章 综合交通枢纽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其他地区交通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铁路虹桥站的对外辐射和集散能力。健全与长三角主要城市之间的轨道交通网络,推进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完善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