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导产业集聚辐射、全球资源要素集散、新型商业模式汇聚、基础设施联通高效、公共服务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力争成为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