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或者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签约服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