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