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可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