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治安保卫议事协调机制,按照岗位需要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合理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履行机关内部安全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