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