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六章 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第四十七条有效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个体差异,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措施、途径和方式,帮助家庭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机构和指导站(点)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育儿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