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