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